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集团公司授予本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完成本所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目标,建立以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考核为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我所业绩考核体系,促进各单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为各部门负责人及对口联系领导,即所领导副职、所长助理、各部门正副部长(或正副主任)。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评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依据所领导与各领导干部签订的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责任书的内容进行(所领导副职的考核依据所长与副职签订的责任书内容进行)。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
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奖惩
第六条 领导干部实行按岗位、能力和业绩定薪酬的原则,薪酬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岗位工资和业绩奖金,即:薪酬=岗位工资+业绩奖金,详见我所依照程序制订并经所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部工资制度。主要包括:
1、领导干部的岗位工资按照我所内部工资制度执行。
2、所长、党委书记的薪酬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计发,年度经济目标奖按照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按规定考核发放。
3、副所长的岗位工资由所长按照我所内部工资制度,结合职能、分工、责任、能力,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实绩、重贡献为原则确定。业绩奖金待集团公司考核确定后,原则上按所长奖金的0~0.7系数范围内确定。
4、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岗位工资和业绩奖金由党委书记参照本条第3款的原则,与所长协商后确定。
5、各部门正副部长、正副主任的岗位工资,由所长按照我所内部工资制度,结合该部门职能、责任、任务、工作难度以及个人履职情况、效果、实绩、贡献等因素确定,奖金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测评情况确定。
6、除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含所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岗位工资及奖金应受影响。
各类项目任务的年度新签合同额和年度销售总收入未达到目标要求;科研项目未按指标或未按时间完成;科研成果转化或产品开发未按期完成目标;工程项目的年度新签合同额和应上交的利润未达到目标要求;产品销售未达到目标;未完成管理目标要求或其他工作任务;出现质量、保密、安全责任事故;出现违纪违规事件;本位主义严重,不顾大局,影响工作;内部管理混乱,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出现以上问题时,由上一级主管领导人员提出限期改进指令,仍无改进时,应尽快采取严厉措施予以补救。
问题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纪律、经济直到法律责任。
第三章 年度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测评
第七条 年度工作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1、预报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建设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各部门负责人按照本所战略规划、所长任期考核目标、本所三年中期发展规划及当年科研生产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所长。
2、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考核目标值。所长根据本所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结合宏观形势和本所整体经济运行状况,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各部门负责人沟通协商后加以确定。
3、由所领导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指标责任书。
第九条 事业部年度经济指标责任书编制格式由计划与产业发展部审核,机关供保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编制格式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条 考核测评方式以动态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为年底进行。
第十一条 对所级领导人员的测评由工会主席组织,职代会代表参加,每年底进行。所级领导应向职代会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3、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5、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
6、向职代会报告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部门领导人员的考核测评由所长、党委书记负责,可以指派其他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部门领导人员应向考核小组和部门职工述职,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评测。
第十三条由所长、党委书记(或组织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对考核测评结果做出最终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事业部党政副职的奖励系数,根据各自业绩考核结果,一般按不高于本部门正职奖励的0.7倍计算,具体由各事业部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